【司法观点】
在公司厨房已拆除,无厨师岗位的情况下,公司结合员工曾从事绿化养护的工作经历,安排其从事公司的绿化养护工作,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员工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并从2019年8月7日起未到公司从事绿化养护工作,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
在公司先后五次通过微信向员工发送返岗通知并明确告知相关制度规定,员工仍未按要求报到上班的情况下,经工会同意,公司根据《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解除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员工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侯某于2007年10月26日到成都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从事厨师工作,自2013年10月1日起,侯某同时还兼职从事某公司的绿化养护工作直至2019年8月6日止。
某公司因厨房拆除,侯某无法继续从事厨师工作,遂安排侯某从事公司绿化养护工作,并于2019年8月7日向侯某发出人事调令。
2019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14日,某公司先后通过微信向侯某微信账号发送通知五次,通知侯某到新工作岗位报到上班。侯某不同意某公司的换岗安排,拒绝签收人事调令,并自2019年8月7日起未到某公司绿化养护工作岗位上班。
2019年8月15日,某公司向工会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载明:侯某已连续旷工7天,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拟给予侯某开除处分,即日起无偿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8月16日,工会回函某公司,同意开除侯某、无偿解除与侯某某的劳动合同。
2019年8月16日,某公司作出了(2019)016号关于开除侯某的处罚决定通知,并向侯某进行了送达。
侯某与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并结合侯某的工作技能、特长及过往经历,经考核后安排至行政人事从事厨师岗位工作…,某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及侯某的工作能力或其他原因调整侯某的岗位,侯某需服从安排,不得持有异议。
某公司组织侯某对的《考勤管理制度》、《奖惩管理制度》进行学习。《考勤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规定:不服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每天按旷工1日计,多次旷工者,视情节严重程度依照《奖惩管理制度》予以处分。《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全年累计旷工达三天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勤管理制度》者,给予降级、开除。
【裁判要点】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某公司与侯某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某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及侯某的工作能力或其他原因调整侯某的岗位”,上述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因此,某公司在公司厨房已拆除,无厨师岗位的情况下,结合侯某曾从事绿化养护的工作经历,安排其从事公司的绿化养护工作,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侯某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并从2019年8月7日起未到某公司从事绿化养护工作,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
在某公司先后五次通过微信向侯某发送返岗通知并明确告知相关制度规定,侯某仍未按要求报到上班的情况下,经工会同意,某公司根据《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解除了与侯某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侯某主张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规范优化】
1.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形势和企业自身的情况而不断变化的,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用工管理权和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
2.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调岗,但为防止企业滥用此权利,企业的调岗行为应当满足合理性、必要性、正当性的要求。
3.案件分析,应当从企业调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员工调岗后岗位职责的恰当性、工作地点的相近性以及薪资待遇的连贯性等方面综合考量,若企业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保留员工的原岗位,将其安排至与其工作经历相匹配的岗位,可以认定企业的该调岗行为具有“充分合理性”。
【案例索引】
《案例5、侯某与成都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因客观原因无法保留原岗位用人单位合理调岗案》,摘选自《成都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成都中院,2020年4月29日)。